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不交纳诉讼费用: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几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非讼案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不收取诉讼费用是适宜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和再审的案件。 这类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过诉讼费用,不能再交纳。即使人民法院因原判确有错误依法进行改判,也不能再要求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因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是由于法院工作失误造成的:同时,因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也不交纳诉讼费用,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再审的案件,申请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但法律同时规定,有两种情况要除外,即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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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一般需收取: (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 (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纳费用。包请执行、申请保全等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缴纳的费用有: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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