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发表时间:2014年02月08日浏览:816次 一、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理 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法院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3、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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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效力:1.租赁合同主体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2.合同内容合法。3.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存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等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双方当事人就租房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租房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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