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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有哪些规定?

2023-06-17 19: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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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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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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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可以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以及犯罪分子可能妨害作证、逃避法律制裁、不拘留难以实施抓捕等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予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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