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互有相邻环保的义务,自己在利用或排放有害物质时,要防止给相邻方造成侵害。否则,相邻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这里的有害物质主要是指废水、废气(包括煤气、烟气、蒸汽、臭气、热气等)、废渣、粉尘、噪音、震动或其他类似物质等。相邻一方在另一方附近修厕所、牲畜栏或堆放垃圾、放射物、有毒物、易燃、易爆物等,影响另一方生产、生活或确实造成了不合理危险的,受害方也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造成损失并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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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有: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相邻关系包括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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