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认定为工伤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在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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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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