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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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随男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男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8)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夫妻双方离婚后,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的方式: 1、突出自己的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居住的环境等优势;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孩子陪伴; 3、提供对方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如家暴、酗酒; 4、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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