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针对房屋所有权证书受哪些情况的违约责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三、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