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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有全责。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该方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也要负全部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12种,具体如下: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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