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内的孩子归女方抚养。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五条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总之就是看孩子由谁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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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条件不适合抚养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离婚后,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但父母双方协议同意婴儿随父亲生活的,并且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的除外。如果父亲一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母亲一方有特殊情况不能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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