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处理完,如果没有如下情形,车辆能过户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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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发生事故的车辆在没有被公安部门扣留的情况下是可以开走。如果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而扣留车辆的,调查结束前车辆是不能开走的。
交通事故未处理原则上车辆是不可过户的,即使交易了仍然不能变更车辆档案,事故责任仍然追索到车辆所有人。但是必须清楚一点,伤者未治愈或者事故赔偿未履行这个和交通事故未处理是两个概念,交通事故处理以出具事故认定书为准,而不是以赔偿责任履行与否。所以如果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缴清之后,车辆过户是有效的。一旦车辆过户,所有人变更之后就属于其他人的财产了,非涉案财产是不能申请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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