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二)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三)听力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四)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电视初装费,减半交纳基本收视维护费;(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六)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七)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煤气、采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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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的交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等,个人交纳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二)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扶贫对象在 一、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三)慢性病鉴定及门诊报销精神病属于一种慢性疾病,可享受门诊慢病报销待遇,可持有效证件到本县精神病院办理并经县医疗保障局审批发证。持慢性病本可在本县精神病防治院享受门诊服药报销。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起付线,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病种起付标准为500元/年,在 一、 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贫困病人患者起付标准由原来500元降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现绝大多数精神类疾病已被列入甲类。 (四)政策扶持国家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病人进行全兜底救助,泗水县精神病防治院已与县医疗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政局签订救助协议,并成为精神病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对全县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免费住院及服药救助。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对残疾人的新政策是: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收入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就业所得,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向企事业单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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