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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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流程: 1、临时建设用地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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