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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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子女抚养权的方法是:一般根据子女的年龄,以及双方具体情况判判定。即不满两周岁一般判给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判决直接抚养人时,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父母离婚解决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如下:未婚生子,抚养子女的能否追究抚养费;协议约定放弃抚养费,事后还能要吗;如何计算儿童抚养费标准;要求儿童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条件有所改善,抚养费能否增加;哪些情况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是否还要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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