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如下:外商出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赢利直接再出资于该企业,添加注册本钱,或许作为本钱出资开办其它外商出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出资者请求,税务机关同意,退还其再出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出资者从外商出资企业获得的赢利,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给我国政府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依照优惠利率借款给我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动力、发展交通事业,能够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间技能先进或许条件优惠的,能够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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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应当上缴中央财政。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利用中方合营者原有场地兴办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 3、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通过租赁房屋及场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5、通过土地使用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 6、接从国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7、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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