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规定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在上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骨折,交警划分骑电瓶车负全责,可以申报工伤。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并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按以下办法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先由职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所获赔偿低于依照条例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所获赔偿高于工伤待遇标准的,工伤待遇不在支付,已经支付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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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能定为工伤。按相关规定,如果上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情形,本人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按工伤进行处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能定为工伤。按相关规定,如果上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情形,本人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按工伤进行处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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