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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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职务侵占属于刑事案件,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对于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只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所以被害人可以到职务侵占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进行侦查。
侵占罪不通过公安立案。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刑事犯罪,而这类犯罪公安机关一般是不受理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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