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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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单方面毁约的处理如下: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不属于预期违约的,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租赁合同后违约的处理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可以协商解决;若延迟交房,租客可以要求双倍返还押金或租金;房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要求退房;不符合租赁信息描述的房屋,可以无条件要求退房并退还租赁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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