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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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如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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