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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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间借贷利息有如下规定:(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法院一般会支持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年利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话,超过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法院也支持借款人向出借人追讨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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