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在哪领取养老金?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省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参加外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有养老保险关系分段所在地(含临时缴费账户)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省户籍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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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6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8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为2020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吉林省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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