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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本违约 (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商品房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二、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 三、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交房。 四、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了。 五、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六、房屋的面积误差差比绝对值超出3%、 七、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 八、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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