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成交”代表已经产生实际的销售行为,即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其他的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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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时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作为赠品,只要卖家能证明自己的这个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并能准确提供出来的,那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工商部门还是可以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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