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员不可以重复申请。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具有第3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前提出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有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是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被采纳的,新的仲裁员如果依然具有第3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申请回避。但申请没有被采纳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复申请回避。《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35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第36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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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满足条件是可以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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