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向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追偿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 《意见》对出租车交通事故、免费搭车出现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 《意见》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明确,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意见》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后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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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1、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搭车出事故责任应该怎么划分:驾驶人员具有过错的,对事故具有全部的责任;造成事故的责任是由于搭乘者的过错所造成的,其损害由自己承担;搭乘者和驾驶员同样具有过错,法院会依据过错责任的大与小来合理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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