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7中不同的类型: 1.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2.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 3.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 4.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 5.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6.根据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价值,可以将逃逸行为分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 7.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调整规范的规定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定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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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时间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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