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的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2.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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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首先要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基础上,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若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之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选择转入养老保险。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具有我市户口并在城镇从事个体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亦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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