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挺简单的,一共有四条:一就是要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费满1年。第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是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第四是本人还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需要提醒失业人员的是,办理失业登记必须是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了失业登记,每月还要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如果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又没有正当理由,就被认为是重新就业,就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了。实际上,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多项保障,《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按其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为8000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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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办理社保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会对以后求职造成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领取条件知道,只有非本人意愿事业失业的,并且有求职要求的,才可领取。对以后的择业或则就业并不会产生很大影响。
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影响的。失业保险金是为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提供的生活救济金,是失业者在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共同交纳失业保险金,在失业时符合失业条件才能领取的,对以后就业没有影响;如果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工作就业时,失业金会暂停领取,待下次失业时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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