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分为如下几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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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眼睛工伤评残等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规定,如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属于一级伤残;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的属于二级伤残。
工伤眼睛评残等级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双眼没有光感或者是只有光感但是光是定位不准确的可以认定为一级伤残。一只眼睛有或者没光感,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后小于等于零点零二,或者是视野小于等于百分之八或者半径小于等于五度的可以认定为二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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