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劳动(职业卫生),放射工作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产生异议,需要进行鉴定.现将职业病鉴定程序公布如下:意见建议: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二,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三,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四,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六,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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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作出。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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