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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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主体合法: (1)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客体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内容合法: (1)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形式合法。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方能有效。
遗嘱的效力包括:只要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也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就是有效的,当事人需要按遗嘱的约定来履行;并且在继承的时候,效力比法定继承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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