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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等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公司的债务股东一定要承担责任”,导致纠纷发生时未能合理主张权利。
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权债务。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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