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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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 1、需具备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并且注明当时日期以及本人签名; 2、需具备实质要件: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所订立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被他人欺诈、胁迫情况下所订立遗嘱无效。
写遗嘱的注意事项有: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完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表明是谁立的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没有签名的遗嘱无效;遗嘱要标明日期,不仅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区分真假,而且可以区分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意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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