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n(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n(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n(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n(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n(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n(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n(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n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第191条)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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