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未休完,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除享受产假生育津贴之外,用人单位应当另行支付工资报酬。若未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劳动仲裁,最后途径是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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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依法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假,同时还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如果因工作需要女职工提前上班的,是否补休应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产假休完后是可以继续请假的,一般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休九个月的哺乳假,但哺乳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先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以及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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