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实践中,如果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正常减刑在三年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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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判处三年徒刑最多可以减刑1年5个月零29天。有期徒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服刑的期间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也就是说,至少要服刑1年六个月(包括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减刑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服刑的起算时间、接受教育改造、没有违犯监规、取得一定考核分数等。
死缓限制减刑最少二十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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