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2)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3)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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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确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量刑范围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故意伤害致重伤的量刑范围在三年至四年;以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一人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范围在十年至十二年;故意伤害致死亡的量刑范围在十年至十五年,判处无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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