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约定出了事由包工头承担”,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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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分包不一定合法,看情况分析。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建筑公司分包,符合以下条件是合法的,否则违法: 一、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二、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三、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四、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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