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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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丧失分为以下三种种类:完全丧失劳动力:一般一级到四级残疾是完全丧失劳动力。如果受伤员工同时遇到三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疾病含三种,则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力;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一般五六级残疾是大部分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力丧失:一般七级到十级部分劳动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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