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范围:1990年以前(含1990)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一)1991年以后(含1991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二)土地;(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四)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五)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六)引进设备(含购进的二手进口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七)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八)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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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资产价值就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种权益和负债的总和。企业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盗窃物品的价值,按照下列方法认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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