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并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主动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对接到有关城乡规划的查询、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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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名称略有差别,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的是建设厅,北京是规划委,上海是规土局,各城市一般是住建局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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