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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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服务者追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1)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并不是绝对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 3、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 4、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 5、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6、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 7、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8、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 9、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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