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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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可以。但需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若是死亡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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