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补领条件: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婚姻登记费:每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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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两人依旧处于婚姻关系的证明、近期男女免冠两寸结婚登记照。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婚姻登记处或是男女户籍所在地其中一方民政局。
1、当事人需持身份证及户口簿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2、需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查档证明,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3、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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