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我是四级伤残,在实际操作中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单位与我共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你这种情况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你个人也需要承担自己应该出资的部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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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认定为1级至4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5个月的本人工资、23个月的本人工资、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生活护理费按不同的程度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等。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5个月的本人工资、23个月的本人工资、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的75%;生活护理费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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