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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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如下: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企业债务一般包括以下类型: 1、企业应付国家和地方的税费,此为应交税费; 2、企业向银行借款,包括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3、企业购买材料欠供货商的货款,此为应付账款; 4、企业应付职工工资等款项,此为应付职工薪酬; 5、企业欠个人的款项,此为其它应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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