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是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确认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人应当就拟转让股权数量以及价格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表示不予购买的才能对外转让。否则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会会议通过,而对外转让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到工商局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大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协议中其他股东的签名是伪造的。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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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权私下转让有效须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公司大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属于违法行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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