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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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规定了拘留的条件。即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人指认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判刑如下可以先行拘留:当事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人犯罪的;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情况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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