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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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罚款。如果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出现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其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以出售为目的,拐骗妇女、造成被拐卖妇女或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还有把妇女卖往境外等情况的,判十年以上的有期或无期徒刑,罚钱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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