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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致死1人,负百分七十责任构成上述法定情节,积极赔偿的话。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轻可判缓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1人,负百分七十责任,如果不赔偿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1人,或者性质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没有逃逸,性质不是恶劣的,积极赔偿,认真悔罪,取得受害者家属充分谅解,有谅解书的,可以从轻判处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