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即损害并非数人共同所致,又不知数人中何人为加害人,而各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它与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损害不是由全体行为使其发生,只是其中某人的行为使其发生,而又不知该人为谁。损害并非共同行为所造成,又不知其中何人为加害人时,本难说该数人全部为侵权行为人,其共同侵害行为并非真正之共同侵权行为,因而在理论上称之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又因其虽不能确知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之结果,但各人的行为均有造成损害之可能,故又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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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未构成犯罪的,对打人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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